欢迎来到长沙路浩意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和 长沙智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时间: 2014-12-16
  • 点击率: 1374
  • T-
  • T+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是以申请日划分的,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下列三种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上述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0731-85152632
  •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